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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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申请,告知相关程序。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除合同的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备案决定送达当事人。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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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