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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责任主体 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