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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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等4种情况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责任主体 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等相应行政处罚。

2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