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3.【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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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司法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权利义务责任: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权利义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通知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内容。
2.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投诉进行审查,通过检查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和向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核实。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指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开检查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开展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需要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监督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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