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3项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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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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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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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