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检查不合格企业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4条】【第1款】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72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56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