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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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是否具备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规定的条件。(2)现场核查:到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3)听取意见: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转负责人审核,签署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4.告知责任:不准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