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医疗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单据和两定机构结算单据时,应对单据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数据不符的,当面予以退还,对符合条件的材料应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工作。
2.审核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员对接收的单据应按规定在要求的工作周期内及时做好审核工作。
3.报销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人员对医师审核后的单据应按规定在要求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好核算工作。
4.财务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单据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5.异议审查责任:参保单位和个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的医疗单据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社局提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