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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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⒉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随机确定现场检查人员,组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评查验意见。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或依法需要听证的,在做出决定前法定告知。⒋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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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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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