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责任主体 武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