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登记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第110项将“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后置备案”下放给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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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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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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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