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武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遇有(1)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按照办结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