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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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或现地查验(包括:申请、采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等)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许可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对伐区作业设计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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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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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