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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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责任主体 县水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