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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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审计局 |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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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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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