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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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于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责任主体 武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