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09年修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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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受理条件的涉及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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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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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