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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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二)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和各项卫生检查评比并制定检查评比标准、办法;负责农村牧区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除害灭病工作;组织实施对卫生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旗县级以上的爱卫会要对本地区所有单位、个人遵守执行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及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二)城乡社会卫生管理;除害灭病、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三)创建卫生城,卫生苏木、乡、镇、街道,卫生单位、卫生住宅区;(四)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五)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治理;(六)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活动。
责任主体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采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证据; 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3.处理责任: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对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执法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的,由有监督权的机构根据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更正;撤销;确认违法。 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4.信息公示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