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推广含有禁止内容、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已于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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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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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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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