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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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武川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事项  
 
 
 
 
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