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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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