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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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制定食品销售监管计划;2.选定食品销售者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的人员进行检查;4.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罚款;4.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