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屡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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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对发现存在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2.开展案件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4.作出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结案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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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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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