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各类市场主体以暴力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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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根据投诉举报,确定监管对象;2.对监管对象开展入户调查;3.调查中发现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线索,收集相关证据;4.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5.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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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警告。2.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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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