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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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食品销售监管计划;2.选定食品销售者为检查对象;3.对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的人员进行检查;4.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线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6.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行政处罚的执行;9.结案、行政处罚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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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2.责令改正,予以警告;3.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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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