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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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依照执法检查结果、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确定涉嫌传销行为的企业和个人;2.如发现违法嫌疑,则经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等步骤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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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发现涉嫌传销行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作出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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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