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行政检查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质检总局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缺陷汽车产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含《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质检总局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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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根据缺陷报告信息收集分析,召开缺陷技术会商;2.调查:通知生产者提供以下材料:问题可能影响的车辆范围,以及相关车型生产、销售详细信息,包括车辆信息、对应的车主详细信息联等;针对问题的投诉、维修和索赔的明细记录;针对问题开展调查分析、会议讨论和决策以及相关技术改进等工作的时间节点以及对应时间节点开展的事项和结论;针对问题的技术说明材料;调查分析报告;针对问题下发各服务站的技术措施、检测流程、维修指导、技术服务通报等;有助于说明问题的其他材料;3.决定: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召开缺陷工程师初步分析会议,并与生产者沟通缺陷判定结果。若生产者认可,则启动召回流程;4.告知:总局发函通知生产者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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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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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