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农牧业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受理案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核定。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