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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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民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发现彩票代销者从事违规违法行为,先行告知其行为属违规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违规违法行为。 2.责令整改:经告知,彩票代销者任未停止违规违法行为,经中心研究决定对违规彩票代销者作出责令整改的意见,并给予整改期限。 3.停机整顿:彩票代销者未按照要求在指定整改期间进行整改,经中心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作出停机整顿的决定,限期整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 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