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和草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