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和草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草原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责任主体 武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任:材料初审、现场查验、依法公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按要求上报材料;(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