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本)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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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地逐一核实;
3.督促责任:根据现地核实结果,对符合发补助的,下发符合补助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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