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县林业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应及时呈告,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查明事实,指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查取证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决定。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处罚项目。除当场处罚(同时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情形,应当罚缴分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加处罚款,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