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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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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