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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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教育局受理、审查、决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