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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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教育局受理、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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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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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