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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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责任: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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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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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