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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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各类学生资助、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责任主体 县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评议小组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受助条件。 3.决定责任:资助中心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放补助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