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各类学生资助、贷学金、助学金审核发放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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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学校评议小组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受助条件。 3.决定责任:资助中心作出审核通过或者不予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放补助资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受助学生信息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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