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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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时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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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暂扣车辆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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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