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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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83号)(2017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