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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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责任主体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告知一次性补齐。2、审查责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批准(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