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有关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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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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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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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