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责任主体 |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根据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文件、权属审核等材料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