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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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责任主体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2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