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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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技术审查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下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单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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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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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