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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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责任主体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根据权属材料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