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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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责任主体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户籍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2)审查责任: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