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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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罚没款物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五)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的;
(六)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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