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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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违法信息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终端制作、传播、复制下列信息:(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五)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六)煽动聚众滋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八)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九)散布他人隐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从事考试作弊相关活动的;(十一)贩卖假币、假证件、假发票、假冒伪劣商品、枪支弹药、爆炸物、迷药、窃听器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制作、传播、复制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九)允许、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站、网页、群组上发布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