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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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联网单位,未记录并留存用户上网终端硬件地址等信息与内部网络地址和互联网网络地址的对应关系并按规定留存时间不足1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联网单位,应当记录并留存用户上网终端硬件地址等信息与内部网络地址和互联网网络地址的对应关系。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