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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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石油天然气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景观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责任主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受限区域施工保护方案基本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4.送达责任。批复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